3月27日,哲学史教研室按照惯例(在月末周四下午)举行学术报告活动,本次报告的主讲人为葛四友老师,报告主题为《论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与应得理论》。报告的主要内容是针对学界对于罗尔斯正义理论,特别是其差别原则的理解。葛老师认为,罗尔斯在论述差别原则时,对天赋的论述和对利益分配图的描述似乎与我们的直觉不符,而这与罗尔斯的融贯论是相悖的,且容易引起人们对于差别原则的误解。葛老师认为,这种误解的根源在于我们误以为我们有一种前制度性应得(pre-institutional desert)。随后报告分析了我们具有的四种应得形式:天赋应得、努力应得、需要应得与品德应得,并且认为,一旦我们澄清了这几种应得所蕴含的意义,那么我们的道德直觉是不支持它们的。然后,葛老师分析了我们误以为直觉支持这些应得的原因在于我们对贡献应得的直觉支持。但是葛老师表示,我们所接受的贡献的衡量只是心中所想的一种理想竞争市场之下的均衡价格而已。而罗尔斯的基本原则所要调整的对象是基本结构,包括产权结构,而这种产权结构本身又是决定这种相对价格的主要因素之一,在不同的产权结构之下,同一要素得到的均衡价格也是不同的,因此贡献应得无法用来反对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同时,由于基本结构只是影响均衡价格的主要因素之一,还有社会的风俗、个人的选择等都会影响到这种均衡价格的形成,因此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是无法确定的,无论是经验上还是先验上,由此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本身是我们要拒绝的,但这种差别原则背后的基本精神是值得制度建构中着重考虑的,葛老师如是作结道。